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解释

2021-05-22

各科室:

根据国家和省及盐城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事项解释如下:

一、个人帐户的基本使用范围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拓展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一)筹集专项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个人帐户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划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大病保险等专项基金。

(二)支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历年余额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个人帐户历年余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1000元。

(四)支付健康检查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

(五)支付医保目录外的特定费用

1.购买医保目录外的准字药: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外的准字药。

2.购买疫情防控物品: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类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酒精、医用雾化器、84消毒液、医用棉球(棉签)、医用纱布、绷带等疫情防控用品。

3.中医特色疗法:内科病推拿、磁热疗法、中药蒸汽浴。

4.口腔病防治:洁齿费。

5.家用简易医疗器材:血压计、听诊器、氧气袋、体温计、胰岛素注射器、血糖试纸、创可贴、拔罐、医用颈(腰)围固定带、疝气带。

三、提高个人帐户家庭共济能力

1.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历年余额超过1000元的人员。超出部分可用于为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为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增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为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增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代缴3个年度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年度使用限额3000元。

2.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个人帐户历年余额超过1000元的人员,超出部分可用于为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3000元。

四、加强个人帐户使用服务管理

(一)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个人帐户家庭共济使用,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险需求。

(二)推进业务办理便捷化。提高医疗经办服务效率,实现业务办理更加便捷,参保职工可线上线下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和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强化个人帐户支付。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帐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规使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科室认真学习落实,做好解释工作。

 

 

 

            东台市人民医院医保办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