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药品使用制度

2020-09-05

一、对参保人员诊疗用药,医务人员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我市颁发的《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整,应将参保人员药品目录外的费用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二、对超出《药品目录》用药以及承担乙类药品比例的费用,经治医师应告知患者及家属,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贵重)药品知情同意书》。

三、医务人员对参保患者严格掌握用药量,原则上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0天量,需较长时间服药的慢性病人如结核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坚持在院就医用药,不得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严格控制病人出院带药量,不得外带注射用药及治疗、检查项目。

四、住院病人用药仅限本病区经治医师医嘱处方(抢救和值班时间除外),所有药品、诊疗项目均要在病历医嘱上有完整记录。

五、严格执行盐人社(2011)319号印发的《盐城市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六、新农合每一位住院病人目录内药品使用率均要达到90%以上。

七、严禁将目录内药品调换目录外药品。

八、离休人员处方单独装订。